章程制度

1)管理制度

Ø 民主集中制:同乡会的重大决策由同乡大会投票决定,所有成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Ø 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同乡会的日常管理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Ø 财务透明:同乡会基金的管理采取民主理财的方式,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Ø 会员监督:会员有权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同乡会的财务和管理工作。

 

2)规则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巴西的湖南同乡之间的情感联系,团结互助、同谋发展,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巴西湖南同乡会“。

第三条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由在巴西的湖南籍同乡人士自愿组成、不具有政治联盟特点。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心系湖南,立足巴西”,以“凝聚同乡力量、服务侨胞需求”为核心目标,通过本会的组织和活动,打造一个在巴西的湖南籍同乡之间互信、互爱、互助的平台,更好地团结在巴湖南籍同胞,增进彼此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侨胞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一条凡原籍湖南,现今在巴西工作、学习、生活和经商的学子、商人、政客等,愿意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同乡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求助同乡会帮助解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积极宣传本会,发展其他有益于本会的湖南籍个人、企业或组织加入本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会员一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任何会员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组织、参加、从事和本会不相关的活动,如有发生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同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予以除名。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核准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

(三)利用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者。

第三章本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同乡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会费缴纳与使用管理办法》;

(六)授权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对新增理事会成员的审查决定;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后,由理事会领导同乡会的全部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外代表同乡会。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律顾问等职务人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决定是否通过;

(十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决定是否通过;

(十三)决定聘任、解聘商会各级顾问和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常务副会长;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本章程规定的或根据情况需要理事会表决的其他义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定的做出,均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会议。

第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心桑梓,富有奉献精神;

(二)在湖南同乡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任职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主持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和决议草案,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召集主持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设常务副会长;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本会设永久荣誉会长和顾问,由理事会提名通过聘请。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年会一次,可邀请其他有声望人士参加。

第四章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集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捐赠;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条费用的支出

(一)通讯录印刷、公众号建设及维护等。

(二)捐助老乡在当地的暂时困难生活。

(三)费用使用情况定期在同乡网上公布,接受监督。

(四)资助家乡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困难学生等和支援家乡经济建设。

(五)每次活动费用实行AA制。

第三条同乡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乡会经费属于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

第四条同乡会经费坚持账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请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五条同乡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实行民主理财,一支笔审批的制度,即所有开支发票均需经本人签名,理事会同意,会长审签,方可在财务人员处办理报帐手续。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进行财务报帐。如有违纪行为,同乡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令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